蒋某胜与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2阅读量:(2170)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翔民初字第2071号

原告蒋某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代理人许锦聪、林铭蔚,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春松、洪玉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326××××-7。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瑞明、黄紫晶,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胜因与被告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港开发建设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胜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锦聪、林铭蔚、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春松、被告中交三航局的委托代理人庄瑞明、黄紫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胜诉称,其房屋坐落于翔安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码头附近,于1997年建成,并于2005年7月26日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中交三航局承建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的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于2009年5月31日至2009年6月7日进行爆破施工,爆破施工点就在与蒋某胜房屋接近的地方。在爆破之前,两被告从未将爆破事项告知包括蒋某胜在内的所有村民,也未在爆区周围张贴有关爆破事项的公告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此情况下强行连续爆破8天,造成了爆区周围包括蒋某胜在内的许多房屋受损。蒋某胜的房屋因被告中交三航局的爆破施工产生了多处破损:一楼天花板、二楼楼梯承重墙、二楼天花板、二楼阳台围栏、三楼天花板、三楼墙壁等处出现裂缝,造成漏水渗水,致使原告的房屋成为危房。经初步确定房屋受损系因被告中交三航局的爆破所产生的振动波造成的。中交三航局的爆破施工给包括原告的房屋等财产造成了损害,蒋某胜在爆破施工后向二被告反应并主张索赔,但却遭到拒绝。随后不久,中交三航局对蒋某胜及村委会(后改称澳头社区居委会)表示已经汇了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0元的款项到新店镇政府作为处理该事的保证金,到工程完工后再对受损方逐一处理,200000元的款项届时多还少补。2011年底至2012年初,蒋某胜得知该工程即将完工,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却借故推脱、回避,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蒋某胜受损的房屋因此迟迟得不到修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蒋某胜房屋修复费用,暂定100000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辩称,一、本案讼争项目业主单位是厦港开发建设公司,公司已经把相关建设施工项目委托给被告中交三航局,依据相关规定,安全方面责任应由中交三航局承担。原告蒋某胜起诉厦港开发建设公司缺乏法律依据。二、原告蒋某胜在诉状中陈述的房屋损害的事实,缺乏依据。综上,蒋某胜对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中交三航局辩称,一、中交三航局炸礁爆夯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组评审,得到了厦门港口管理局的批复同意,并得到了厦门市公安局的批准。中交三航局炸礁爆夯施工是合法的施工行为,不存在过错。二、中交三航局炸礁爆夯作业时间仅为八天,并且在炸礁爆夯施工过程中,还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爆夯作业振动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爆夯对存在的建(构)筑物影响较小,未造成破坏性的振动效应,不会对建(构)筑的结构、承重墙等造成破坏。中交三航局的施工行为与原告蒋某胜房屋损坏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中交三航局的施工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4条第二款“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中交三航局也仅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蒋某胜仍应对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蒋某胜并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蒋某胜仅提供房屋出现裂缝的照片,不能证明此房屋损坏系因中交三航局炸礁爆夯作业造成。蒋某胜的房屋系自行建造,未经科学设计,也不是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没有相应的技术、安全规范标准,其稳定性、抗震性、安全性本来就存在缺陷,蒋某胜的房屋已建成十余年,年久失修,不排除其房屋的损坏系因自然形成。中交三航局的炸礁爆夯施工行为与蒋某胜房屋损坏不存在因果关系。四、即使中交三航局炸礁爆夯施工会对蒋某胜房屋造成影响,该影响在造成房屋损害因素中所占比重也极其微小。蒋某胜要求中交三航局承担房屋加固修复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蒋某胜提出的修复费用明显过高,明显与其所陈述的房屋损坏程度不相当。五、蒋某胜起诉状陈述其房屋损失系因中交三航局2009年5月31日至2009年6月7日的爆破作业所致,即使蒋某胜的房屋损失确系因中交三航局的爆破作业所致,中交三航局的爆破作业于2009年6月7日结束,即自2009年6月8日起不再存在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中交三航局向新店镇政府专用账户支付200000保证金系根据《厦门刘五店港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之要求,中交三航局从未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再进行赔偿,在起诉之前,蒋某胜也从未向中交三航局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因此,蒋某胜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蒋某胜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蒋某胜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厦港开发建设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将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的施工建设发包给中交三航局。该工程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相邻。2009年3月19日,厦门港口管理局以厦港(2009)81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炸礁爆夯施工作业的批复》,原则同意施工单位在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实施炸礁、爆夯施工作业。2009年5月27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下发《复杂环境爆破作业申请事项批准通知书》,批准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爆破施工,爆破施工期至2010年5月15日。被告中交三航局于2009年5月31日至2009年6月7日在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进行了爆夯施工。后因澳头社区部分村民主张房屋因爆破施工受损,爆夯施工于2009年6月8日停止。2009年6月5日,受中交三航局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项目经理部的委托,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对该项目爆夯作业进行振动测试,测试当日三次爆夯振动影响,测试振速均低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允许的最大限制值,故得出结论:本次爆夯对村庄的建(构)筑物影响较小,未造成破坏性的振动效应,不会对建(构)筑物的结构造成破坏。2009年6月9日,厦门刘五店港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召开会议,会议代表包含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及中交三航局代表,会议就港区爆夯对附近村民房屋影响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厦门刘五店港区工程建设指挥部(2009)13号会议纪要,纪要第一条载明:“请工程建设部牵头,由翔安区新店镇政府、澳头村委、港务控股集团(建设单位)、中交三航局(施工单位)及特邀专家,组成协调工作小组,制定爆夯施工影响的处理方案和工作机制,尽快对房屋受损登记结果进行鉴定,做好村民安抚工作”;纪要第二条载明:“请中交三航局散杂货泊位项目部打一笔相应保证金到新店镇专用户头,专款专用,到时根据受损赔偿情况多还少补,消除村民顾虑。”中交三航局承建的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的施工于2014年8月底完成。原告蒋某胜所有的房屋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澳头村后埔顶31号,为三层自建房屋,建于1997年,2005年7月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现原告蒋某胜以中交三航局的施工致其上述房屋受损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审理中,原告蒋某胜申请对讼争房屋修复至安全状态所需要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被告中交三航局申请对中交三航局实施的工程爆破施工是否对蒋某胜的房屋造成损坏及对案涉房屋受损的影响程度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4)评鉴(工质)字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原告蒋某胜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村后浦顶31号的三层混合结构的修复费用评估结果为人民币66681元。受鉴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受鉴房屋裂缝大部分为应力集中部位的斜裂缝,墙体水平裂缝,符合爆破振动破坏的裂缝特征,对厦门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爆夯施工方案、记录及振动测试报告审核分析,周边房屋走访调查,爆夯施工对受鉴房屋受损造成了一定影响。次要原因:受鉴房屋为农村自建房,无设计施工资料,其条石浅基牢固性差,部分纵横墙连接、构造柱设置等不满足规范要求,抗震性差,在外力作用下易产生损坏。”原告蒋某胜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00元,并请求由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被告中交三航局为此支付了鉴定费50000元,并主张鉴定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

原告蒋某胜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费用存在遗漏。2014年12月2日,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关于“(2014)评鉴(工质)字15号、16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的补充说明函》,说明如下:“经我中心鉴定人员查阅现场勘察记录资料,蒋某胜房屋受损估算中确有遗漏花岗窗框、门槛因裂缝所需修复费用,经估算该部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陆元整(¥2776元);原告方所诉房屋修复期间产生搬家费、临时房屋租赁费等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计取或双方协商。”

被告中交三航局认为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4)评鉴(工质)字16号《鉴定意见书》不应被采信。首先,本案的鉴定内容不仅涉及到建筑专业领域,也涉及到爆破专业领域,鉴定机构所列的鉴定人没有爆破专业知识,鉴定机构外聘的爆破行业专家陈寿如教授并不同意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故对鉴定程序存在异议。其次,鉴定报告缺乏科学性,鉴定中心未采用科学的测算方式作出结论,而是靠鉴定人员自由心证的方法得出鉴定结论,预先设定了鉴定结论。再次,《厦门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爆夯振动测试报告》是独立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测试,具有客观的数据、科学的计算和引用的规范标准,应作为房屋受损原因的主要依据。综上,爆破作业不是案涉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同时,被告中交三航局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并为此支付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鉴定人侯社成、章云到庭质证,并出具书面补充说明函。鉴定人认为,被告中交三航局提交的测震报告所监测药量并非最大齐发药量,测点未布置于受鉴房屋地基、基础附近地面,不能以测试振动速度直接说明爆破振动波传递至受鉴房屋基础的振动速度,且三个测点相对位置较近,测点、爆心及受鉴房屋未呈直线分布,不能通过理论推算受鉴房屋地面质点震动速度,故认为《厦门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爆夯振动测试报告》对本案涉诉房屋的鉴定是不可用的。鉴定人认为,鉴定意见是通过调查听证、多次现场勘验、走访调查、现场检测等大量工作,综合多方专家意见形成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蒋某胜和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中交三航局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蒋某胜提供的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答辩状、厦门刘五店港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照片、福建省水运工程平安工地项目(标段)备案表、港口工程一览表、鉴定费发票,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提供的协议书,被告中交三航局提供的炸礁爆夯施工作业审批文件、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泊位爆夯振动测试报告、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炸礁爆夯施工情况汇报、鉴定费发票、出庭费发票,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4)评鉴(工质)字16号《鉴定意见书》、《关于“(2014)评鉴(工质)字16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的补充说明函》、《关于“(2014)评鉴(工质)字15号、16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函》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被告中交三航局实施的爆夯施工与原告蒋某胜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本次事故的责任分配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三、原告蒋某胜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以上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一、被告中交三航局实施的爆夯施工与原告蒋某胜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中交三航局在实施爆夯施工前虽有经过厦门港口管理局及厦门市公安局的审批,但这并不能作为其不存在过错的免责事由,专家组评审意见及评估报告亦无法证明爆夯施工不会对周围民房造成损害,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中交三航局委托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于2009年6月5日进行的振动测试,仅进行了该日实施的三次爆夯振动测试,测试点并非在讼争房屋所在地,且测试结果是“本次爆夯对村庄的建(构)筑物影响较小,未造成破坏性的振动效应”,故本院认为,该次测试并不能排除讼争房屋的损害系由中交三航局实施的爆夯引起的。根据福建方成司鉴中心(2014)评鉴(工质)字16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原告蒋某胜房屋的损坏与被告中交三航局的爆夯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且系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中交三航局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业务范围包含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因爆破引起房屋损害的因果关系鉴定应当属于“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畴,故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本次鉴定的参与人陈寿如虽当庭表示其意见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一致,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形成(2014)评鉴(工质)字16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被告中交三航局实施的爆夯施工与原告蒋某胜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次事故的责任分配及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受鉴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受鉴房屋裂缝大部分为应力集中部位的斜裂缝,墙体水平裂缝,符合爆破振动破坏的裂缝特征,对厦门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爆夯施工方案、记录及振动测试报告审核分析,周边房屋走访调查,爆夯施工对受鉴房屋受损造成了一定影响。次要原因:受鉴房屋为农村自建房,无设计施工资料,其条石浅基牢固性差,部分纵横墙连接、构造柱设置等不满足规范要求,抗震性差,在外力作用下易产生损坏。”被告中交三航局的爆夯施工系案涉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因案涉房屋自身的设计缺陷系房屋损坏的次要原因,应适当减轻施工方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中交三航局应对原告蒋某胜房屋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蒋某胜主张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对施工单位中交三航局的爆破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防范措施,应与被告中交三航局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已经将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中交三航局,且中交三航局实施的爆夯施工作业经过了厦门港口管理局及厦门市公安局的审批,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蒋某胜诉求被告厦港开发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原告蒋某胜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中交三航局辩称,中交三航局实施的爆夯施工仅进行了8天,于2009年6月7日结束,原告蒋某胜的诉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系为了确保当事人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时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制度。根据2009年6月9日《厦门刘五店港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澳头社区村民在知道房屋受损后已经向被告及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应当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则诉讼时效从义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若义务人承诺履行赔偿责任,则诉讼时效应当从承诺履行义务之日起算。《会议纪要》载明:“由翔安区新店镇政府、澳头村委、港务控股集团(建设单位)、中交三航局(施工单位)及特邀专家,组成协调工作小组,制定爆夯施工影响的处理方案和工作机制,尽快对房屋受损登记结果进行鉴定,做好村民安抚工作。二、请中交三航局散杂货泊位项目部打一笔相应保证金到新店镇专用户头,专款专用,到时根据受损赔偿情况多还少补,消除村民顾虑。”由此可见,中交三航局在事故发生后曾承诺提供保证金对受损房屋进行赔偿,会议纪要中并未载明赔偿时限,且中交三航局施工建设的刘五店南部港区散杂货泊位工程在原告蒋某胜起诉前还未施工完成,在得到被告中交三航局承诺的情况下,原告蒋某胜并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故本院认为,蒋某胜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2014)评鉴(工质)字16号《鉴定意见书》,受损房屋修复费用评估为66681元,根据《关于“(2014)评鉴(工质)字15号、16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质证意见的补充说明函》,受损估算中遗漏花岗窗框、门栏因裂缝所需修复费用为2776元,故原告蒋某胜房屋修复费用应计为69457元。该修复费用由被告中交三航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5565.6元,该费用不包含房屋修复期间产生搬家费、临时房屋租赁费等费用,搬家费、临时房屋租赁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原告蒋某胜支付的鉴定费20000元及被告中交三航局支付的鉴定费50000元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即由原告承担20%,即14000元,被告中交三航局承担80%,即56000元,被告中交三航局应另支付鉴定费6000元给原告蒋某胜,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由被告中交三航局自行承担。综上,被告中交三航局应合计支付原告蒋某胜61565.6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胜房屋修复费用55565.6元及鉴定费6000元,以上合计61565.6元;

二、驳回原告蒋某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蒋某胜承担人民币230元,由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2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婧雯

代书 记员 谢家燕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