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235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13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无业。2011年1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明,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红,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明、肖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孙某某、华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以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在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某咖啡厅内将被害人周××借出的8万元装入事先准备好的书包内,后采用调包的手段将现金换走并逃匿。

2013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孙某某、华某某预谋后以做药材生意需要周转为名,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三千路某酒店内,将被害人娄××借出的25万元装入事先准备好的书包内,后采用调包手段将现金换走并逃匿。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诈骗被害人娄××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诈骗被害人娄××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孙某某、华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以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于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月19日,在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某咖啡厅内和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三千路某酒店内,采用调包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周××现金8万元,骗取被害人娄××现金25万元。后三人将所获赃款俵分挥霍。2015年12月30日,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同伙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周××4535.27元,退赔被害人娄××14172.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我在淄博,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孙某某在天津有个“活儿”,就是骗人的事情,后来我就到天津了。我先和华某某见面的,他说转天让我去他们找好的医院假装医药科的大夫,给孙某某拿冬虫夏草的样品。孙某某还给华某某打电话,找我对了一遍词。转天早晨,华某某打车送我到一家医院门口,并给我一个盒子,里面是假的虫草样品。一会孙某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某某大夫,我说是,他就说他马上就到了。然后就领着一个女的来医院门口找我,孙某某就问我有没有虫草,我说有,然后就给他看样品,他就问有多少,我说一千克左右,但是被别人预定了。孙某某就说他加价,我们商量200元一克,现金付账。孙某某就让我等着他回去拿钱。到这我的任务就结束了,然后孙某某就带那个女的去筹钱了。他就是以现金周转不开的理由让那个女的出资,然后再把钱调包让华某某拿着了。一会华某某给我打电话,去咖啡厅找我,他已经拿到真钱了。孙某某带着那个女的假装去买药了,路上就趁机跑掉和我们汇合了。孙某某给我一万元,之后我就回山东了。我听孙某某和华某某说像是骗了八万元。第一次骗钱后过了几天,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一个活儿,我就坐车到天津和华某某见面。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事,并说这个女的有钱,为了多骗一点钱,他还会给我打电话让我假扮他公司的业务员,询问我公司的现金货款还有多少,我就说他之前让我打回总公司了,他就假装说他忘了,我们就这样对好了词。转天,孙某某打车把我送到市区的一个医院,和上次一样孙某某带着个女的来看虫草样品,说从我这购买。孙某某走后,又给我打电话假装说他资金周转不开,能不能先拿货,我说不能。一会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喊我小某,假装我是他公司的业务员,就按之前我们说好的问公司的现金有多少,我就说都打回总公司了,他就说他给忘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孙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某某大夫钱准备好了,马上过来拿药。估计他们就是已经得手了。然后我就打车找华某某了,后来孙某某脱身后就来找我们了。这次孙某某给我两万。在2013年夏天时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孙某某被抓了,我就问他第二次骗了多少钱,他说骗了十二万。

2、同案犯孙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12月初的时候,我到金迪歌厅唱歌,喊了两个人陪唱,唱歌的时候我和一个人聊了几句,把我骗人用的手机号留给了那人,后来我又去了两三次,俩人就熟悉了,当朋友处了。当时快到年底了,我也没有多少钱就想骗这个女人点钱。2011年的时候我在山东用做药材生意为名骗过别人一次,这次我决定还是用这个方法,然后我给我朋友华希保打电话,让他来天津帮我骗钱,他说把邵旭刚也喊来一起帮忙。之后他和邵旭刚就从东北赶到天津了。我们三人就商量还是用做药材生意为名,骗那个女人说资金周转不开,找那个人借钱,顺便分给她利润的方法实施诈骗。我去那个女人家里和她聊天的时候我告诉她我是做药材生意的,我骗她说有客户要找我来买药,但是我没那么多药,得找别人帮我买药,需要花钱,当时我和她说我这钱不够用,她就说她那还有点钱,可以先借给我。我说事情办完了给她一点利息。她就同意了。为了得到她的信任,我带着她去的红桥区的一家某咖啡店,华希保在那假冒药厂的业务员找我买药,催促我。然后我就假装联系红桥区医院的一个人帮我弄药,这个人是邵旭刚假冒的。联系好后,我带着这个人去了红桥医院,邵旭刚在红桥医院门口拿了几棵冬虫夏草假装给我看样品,我就说行。然后我就拿着邵旭刚给我的冬虫夏草和那个人回到某咖啡厅,假装让华希保验货,华希保说可以交易。然后我就带着那个人回去取钱。我们俩打车回到北辰区她住地方取银行卡,然后在她家附近的银行取了八万元人民币。我记得我们取钱的银行是建设银行或者邮政银行,钱当时放在她的挎包。我们俩又回到红桥区那家某咖啡店。之前从咖啡厅出来时,我故意把我的包留在咖啡厅,目的是带那个人再回到咖啡厅找机会把钱调包。我背的那个包是华希保买的,他一共买了两个,就是准备调包换钱用。到了咖啡店,那个人从她包里把八万元拿了出来,我把钱放进我一开始背的那个包里。然后我就给邵旭刚打电话,假装告诉他我准备好钱了,要去找他拿药。我打这个电话就是给华希保争取时间调包。在我打电话的时候他会偷偷的把我背的包和另外一个一摸一样的包对调,另外那个包里装的是废纸或者扑克牌。我打完电话,就拿着被调过来的那个没有钱的包,带着那个人去红桥医院假装取药。到了医院门口,我让她在门口等我,她没说什么就在门口等着了。我进了医院以后趁她不注意的时候溜了出来。我把和这个人联系的手机关机。用我和家里人联系的这部电话联系的华希保,约在南开区的一家饭店见面,在那我们三个人分的钱。我分到四万元人民币,华希保和邵旭刚每人分了两万元人民币。第二次骗的人是一个叫娄××的女的。大概是在2012年12月初我在歌厅唱歌认识她的,开始我没打算骗她,后来我在东北老家的时候,华希保给我打电话,他知道我和娄××处的挺好,就劝我骗娄××钱。一开始我不同意,后来华希保总给我打电话劝我骗娄××,我就同意了。我先回到天津,华希保和邵旭刚当时还没到天津,我就去娄××家里骗娄××说我做药材生意,当天晚上娄××的闺女带回一个朋友住家里,我和娄××就去离家不远的一个168酒店。晚上在酒店的时候华希保给我打电话,他说他转天早晨到天津,之后电话就挂了。转天早晨大约8点左右,华希保给我电话,他说他和邵旭刚到天津了,他问我在哪。我说我和娄××在宾馆,并把宾馆地址告诉他了,过了有半个多小时,华希保就到宾馆了,他来到我们房间找我们。我和娄××介绍说这是我的客户,找我来买药了。当时宾馆房间里面就我们三个人,我骗娄××说我让我的业务员去外地买药了,业务员把钱都带走了,我这的钱不够,我还给邵旭刚打了一个电话,我当时以给我公司的人打电话的口气说的话,让电话里的人把公司剩下的现金都拿来。之后我又给邵旭刚打电话,以找朋友借钱的口气说话,找别人借钱。娄××当时就说不让我找别人借钱了,她说她那还有钱可以借给我。之后邵旭刚给我打电话,假装我公司的人给我送钱。我自己下楼找邵旭刚,邵旭刚给我一个包,包里装的用纸包的给死人烧纸用的纸钱,我拿着包回了房间。然后我又给邵旭刚打电话,假装找人买药,邵旭刚告诉我去哪家医院找他。挂了电话,我就让娄××和我去看药材样品。我俩打车去了一家离酒店不太远的一家医院,我现在已经想不起来那家医院的名字和位置了。到了医院,我给邵旭刚打电话说我们到了,我们约在医院的大厅见面,邵旭刚假装帮我买药的人,拿了几棵冬虫夏草给我。我和娄××拿着冬虫夏草又回到了酒店,假装给华希保看样品,华希保说药没问题,可以交易。我先和娄××回家拿的银行存单,然后我俩一起去银行取钱。刚到银行,我发现手机落在娄××家,我就和娄××说我回去拿手机。我到她家的时候,娄××往回打了个电话,打的哪部电话我忘了,一开始娄××闺女接的电话,然后我接的。娄××说她电话也落在家里了,让我一块拿着给她。挂了电话我就去宜白路路口等她,等了十多分钟,娄××打车来了,我也上车了。我们一起回的酒店。我之前离开酒店的时候我就故意把邵旭刚给我的那个包留在酒店了,我骗娄××说里面有钱。我和娄××说回酒店取包,其实我就是想给华希保调包的机会和时间。到了酒店,我们俩回到了房间。娄××说把她的钱也放我包里,她从她包里拿出来十二万现金给我,我把这些钱放进了我的包里。我看我包挺满的了,我就和娄××说剩下的钱放她自己包里。然后我去房间的厕所,娄××在厕所门口和我说话。应该是这个时候,华希保还是用和我包一样的另外一个包进行了调换,换给我拿走的包里就已经没有钱了,有钱的包被华希保换走了。我和娄××说还得去南开区黄河医院那找别人拿钱。我和娄××就拿着我被调完的包和娄××的包从酒店出来打车去南开区黄河医院了。到了黄河医院,我骗娄××说让娄××在出租车里面等我,我去拿钱。为了让娄××放心,我还把我调完的没有钱的包留在了娄××手里。然后我就打车走了,我把和娄××联系的手机关机了。我和华希保联系在天津西站见面,我们三人分的钱。分钱之前华希保和邵旭刚说钱不对,应该是二十五万,怎么就剩下十二万了。我和华希保说我装钱的时候他也看着了,我还说包里当时实在装不下了。最后我们三人分了娄××那十二万现金,我们三人每人分到了四万元。然后我就回东北老家了。

孙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娄××的犯罪数额为25万元无异议。

辨认笔录,证实孙某某指出华某某就是笔录中提到的同伙“华希保”。

辨认笔录,证实孙某某指出邵某某就是其同伙“邵旭刚”,该人在诈骗过程中冒充医院职员。

辨认笔录,证实孙某某指出周××就是在2012年12月17日诈骗的那个女人。

3、被害人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上旬的时候,我在河北区的二人转剧场认识了一个叫袁野的男人。通过交往,袁野告诉我说他爱人在2010年的时候因病去世了。交往了一个月,我就觉得袁野这个人还可以。我们俩人就确立了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他自称在北京同仁堂天津办事处做经理。2013年1月18日晚上19点30分左右,我们俩人到宜兴埠某快捷酒店开房,当时开的是8801号房间。当晚21时左右,袁野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吉林敖东一个药厂的业务员转天要来找他取货来,之后我们就休息了。2013年1月19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前一天夜里来电话的那个药厂业务员打电话找袁野。袁野告诉那个业务员我们住的酒店的位置和房间号,过了半个小时后,那个业务员就来了,他还带了一个拉杆旅行箱。这个业务员进屋后就和袁野谈生意上的事,后来业务员向袁野要2000棵冬虫夏草,袁野说现在没货,要3天以后才有,但袁野已经跟业务员所在药厂签了合同,合同上说今天必须给货,否则10万元的押金就会扣除,而且来年的合同不续签。原本袁野说是去上海进货,但是时间来不及了。于是袁野就开始打电话找朋友找货,但是时间来不及了,他找的人我也不认识。后来他找到一个李主任,说李主任有货,9点钟左右我和袁野一起打车到了南口路的第一医院,在医院一楼大厅里见到了李主任,当时袁野给了我三千元人民币现金,让我把这三千元钱给李主任做好处费,我给完钱后李主任给了袁野一小盒冬虫夏草,并说他只能给袁野1500棵,还必须要39万元现金提货,袁野答应了。然后,袁野就和我一起打车回了某快捷酒店。到酒店后袁野打电话问他公司的业务员公司账上还有多少钱,我听见那个业务员说就有十万元。袁野就让他公司业务员把钱送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袁野接到他公司业务员的电话说已经带着钱到酒店楼下了。当时,袁野自己下楼拿钱了。出去了十分钟左右,袁野拿回一个皮包,他从皮包里面拿出一捆钱放在桌子上,告诉我这是10万元,然后他自己将这些钱装回了皮包里。之后,袁野又打电话借钱。打了几个电话,他说黄河医院的朋友有10万元能借给他。因为他还没有凑够钱,他就向我借钱,还说会给我利息。于是我就和袁野一起回我家看钱够不够,此时,那个东北来的业务员一直呆在某8801号房间里等我们。11点左右我和袁野回到宜兴埠玉成里6号楼1门402号我家后,找到了两张到期日期最近的死期存单。这两张存单一张12万元、13万元的,都是交通银行的。于是我们俩在11点半左右一起打车到了养鱼池路和中山北路交口的交通银行取钱,我拿完号排队时,袁野说他手机忘在我家了,他需要回去拿,于是他就走了。12点左右我取完了25万元现金后给我家里打电话,问我女儿袁野是否在我家了,我女儿说袁野没有在我家。大约过了5分钟左右我给家里打了第二个电话,这时是袁野接的,我告诉他我已经取完钱了,袁野就让我回来,他在宜白路和三千里交口等我。12点半左右我打车到了宜白路和三千路交口,当时袁野已经在这里等我了。袁野上车后我们俩就一起回某快捷酒店8801号房间。回房间后那个业务员还在房间里,当时我将25万元现金都拿出来放在桌子上,然后袁野就把25万元都放在了他的棕色皮包里。这个皮包就放在桌子上,袁野装完钱后我就在房间里上厕所,大约1、2分钟我就从厕所出来了,我出来后看见那个棕色皮包还放在房间桌子上。袁野见我出来了就让我和他一起到黄河医院找他朋友取钱,于是12点半多我就跟他一起打车到了南开黄河道医院了,到黄河医院后袁野下车时将装钱的棕色皮包给了我,让我在车里等他,我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也没见袁野回来,我就给他打电话,但袁野电话一直无法接通状态。这时再摸皮包发现不对劲,我打开皮包后发现里面都是扑克牌,找了半天包里一分钱都没有。于是我就报警了。我见过他的一张身份证,上面的名字是袁野,地址是北京,具体地址记不清了。出生日期是1968年,具体日期是多少记不清了,上面的照片是他的,其他的我就没仔细看。我只有他的4个电话号码,分别136××××3797、182××××8167、130××××9930、182××××3573,现在4个电话都已经关机了,其他联系方式没有。我有取钱的票据,我报案的时候已经把取款的票据带到派出所了。25万都是从河北区养鱼池路附近的交通银行刚取的,面值都是100元的,每一万元一捆,其中十万元放在一起捆了一大捆,一共是两大捆;另外五万元捆了一小捆。那个棕色的皮包是袁野的,我报案的时候被我带到派出所交给警察了,还有包里的扑克牌等物。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娄××指认出孙某某就是袁野。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娄××指出华某某就是笔录中提到的吉林敖东药厂的业务员。

4、被害人周××陈述,证实2012年7月中旬,我到天津市北辰区集贤街的金迪歌厅上班,在那当服务员。2012年12月3日晚上,我照常上班。这个自称叫袁野的男人一个人来歌厅唱歌,他当时选的我陪唱。唱完歌临走的时候他主动要求互留个电话。我们互留了电话,他就走了。之后他一连五六天都一个人来歌厅找我唱歌。通过聊天,他就说他叫袁野,北京人,媳妇得直肠癌在半年前死了,他是做药材生意的。我在2007年的时候离婚了。接触了几次,他就提出和我谈恋爱。我一开始不同意,但是他就一直很坚持。我当时觉得他人还可以,就答应先走着看看,我答应他的时候我们刚认识十多天。在我被骗的前三四天,袁野就说自己的药材生意经常需要人出差,他雇佣别人还得花不少钱。他希望我以后能和他跑跑药材生意,一起和他赚钱过日子。我当时没表态。2012年12月16日晚上17点左右,我们俩在我家吃的饭。刚吃完饭,袁野就接了一个电话,没说几句他就和对方吵起来了。他接电话的时候让我帮他记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他说他派去上海取冬虫夏草的人没回来,转天没办法给哈尔滨药厂的客户交货。他说刚才让我记的电话是一个干药店的人的电话,让我给那个人打过去,看那个人在哪,找那个人去先要点冬虫夏草。我按他说的拨打那个电话,但是电话关机了。他就让我和他直接去那个人的药店。我们俩打车去的南开一个药店,具体地点我记不住了。我们俩进药店,他看了看药店柜台里面的冬虫夏草,然后我们就出来了。出来走了没多远,他说回去问问药店的人他们老板的电话怎么打不通。他自己又回了药店,过了一分钟左右就又出来了。他说是药店的老板换手机号码了。之后我们俩就打车回我住的地方了,袁野当晚也住在了我家。在2012年12月17日早晨9时许,袁野接了个电话,接了电话之后他跟我说今天有个客户,约好在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某咖啡见面,让我跟着他去。开始我不愿意去,他非说让我跟着去,还说我跟着他跑熟了之后,他要是有事忙不过来,我自己也可以跑这个生意,然后我就答应他了。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我们俩到了丁字沽三号路的某咖啡。到那之后,他的客户已经在里面的单间等我们俩了。袁野给我介绍说那个客户姓郑,他就开始和姓郑的谈生意,姓郑的说一季度要两千克货。袁野说货还没到,姓郑的就说如果违约就要追究责任。袁野又给上海那个人打电话,说了这边的情况。挂了电话,袁野说那个人给介绍了红桥医院的一个姓李的人,这个人手里有点货。然后我们就点了餐,在我们等餐的时候,袁野说先不等餐了,先去红桥医院拿货,我们就去了红桥医院,到了红桥医院后,我们找到那个姓李的,拿了10克的样品,拿了样品之后我们又回到某咖啡,这时餐已经上来了,我和袁野吃饭,那个姓郑的在一边验货,验完之后他说合格,姓郑的就给了袁野三千元。说一码归一码,这10可样品先结账,其他的拿到货以后再结账。袁野打算再去红桥医院提货,可是他说他本钱不够,他的钱都被他朋友拿到上海提货了。我问他还缺多少钱,他说缺八万元,我说我这正好有八万元先给他垫付上,他说挣钱以后给我三万元。我就和他一起去北辰区集贤花园建设银行取了八万元,我把这些钱放在了我包里。取完钱之后我们俩回到了某咖啡。到了之后,他就给他公司的司机打电话,让那个人把公司里的钱给送过来。过了不到十分钟,袁野接了一个电话就下楼了,过了一分钟就回来了,他回来的时候还拿着一个浅棕色皮质的密码包,进屋他就把包放在屋里的一个椅子上了。放完包他就让我把我包里的钱也拿出来。我从包里把钱拿出来放在了桌子上。他当时就站我旁边,我当时也没注意他从哪拿出来一个蓝的的布袋,他把我的八万元钱放在了里面。接着他又走到放密码包的地方,把他的密码皮包打开了,他怎么放的钱,放没放钱我就没看见了。然后他把密码包锁上,把包给了我。他说让我跟他一起去大悦城附近找一个朋友再取点钱,我们两个人就打车去了大悦城。到了大悦城之后,他说他去对面的加宜家居商城找朋友拿钱,让我去麦当劳等着他,我就去了麦当劳等他了。我在麦当劳等了他半个小时左右,我就给他打电话,他的两个手机号就都关机了。我就开始着急了,我就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被骗了,但是那个密码包我又打不开。我就自己去对面的家居城找他,但是找不到。当时我想,某咖啡那还一个人呢,于是我就回到了某咖啡,到了某咖啡之后,我问服务员那个姓郑的客户还在不在,服务员告诉我他已经走了一个小时了,于是我就报警了。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辨认出孙某某就是袁野。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辨认出邵某某就是冒充医药公司员工,帮助孙某某实施诈骗行为。

5、取款回单两份,证实被害人娄××于2013年1月19日取款25万元。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材料清单、赃物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扑克牌、挎包等物被扣押。

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娄××、周××报警成案,被告人邵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

8、常住人口信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邵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伙孙某某、华某某均已被判刑。

10、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1、案款领结凭证,证实同伙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周××4535.27元,退赔被害人娄××14172.7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诈骗被害人娄××的金额为12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有娄××的陈述及取款凭条予以佐证,且其同伙孙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该起犯罪数额为25万元无异议,故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邵某某与两名同伙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对邵某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邵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邵某某退赔被害人周英杰75464.73元,退赔被害人娄凤23582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莹

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

人民陪审员 南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菲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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