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046)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历民初字第2216号

原告孙某某,女,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大鹏,北京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北京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司书中,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大鹏、张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在网上认识,双方未经深入了解便于2013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很多方面差异甚大,且被告郭某某有赌博恶习经常与原告孙某某吵架,言语中伤原告孙某某。孙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现孙某某坚决要求离婚,诉讼费由郭某某承担。

原告孙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结婚证一份。

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郭某某于2013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孙某某以“双方在很多方面差异甚大,且被告郭某某有赌博恶习经常与原告孙某某吵架,言语中伤原告孙某某”为由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本院为慎重处理。从孙某某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来看,双方确实在婚后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未到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孙某某要求离婚,证据不充分,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力劝被告郭某某既然选择了孙某某步入婚姻殿堂,就应承担起婚姻当中作为丈夫的义务,悉心呵护孙某某,为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做出贡献,另外本院也力劝孙某某在婚姻生活中扮演好作为一个妻子的角色,夫妻二人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和理解,孝敬双方老人,把大好的青春年华奉献到为家庭、为社会多做贡献的洪流当中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兴欣

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

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华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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