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刘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3阅读量:(1495)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历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反诉被告)孟某某,女,1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1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宋卫卫,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孟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生,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卫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之女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至2013年8月底,被告刘某某自2010年5月起至2013年8月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抚养问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2013年9月1日至今,对孩子抚养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现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也不再支付抚养费。为维护未成年女儿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女儿刘某某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本院(2010)历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辩称并反诉称,原、被告离婚以后,原告应当保证被告每月至少探视孩子两次,但原告没有做到让被告正常探视孩子;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女不仅需要母爱更需要父爱,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提起反诉,将孩子抚养权裁判给被告。

2010年5月,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刘某某由反诉被告抚养至2013年8月底,反诉原告自2010年5月至2013年8月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抚养问题自行协商;反诉被告保证反诉原告每月至少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时间双方自行协商;反诉被告不得长期将孩子放在外地抚养。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反诉被告并没有保障反诉原告的探视权。女儿不仅需要母爱,更需要父爱。反诉原告的父母能够辅助反诉原告照顾女儿,抚养权归反诉原告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反诉原告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女儿刘某某由反诉原告抚养直至其独立生活,反诉被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0)历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

2、(2010)历民初字第699号民事案件审理笔录(复印件);

3、自2010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的凭证;

4、被告的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条;

5、被告与李某房屋租赁协议书及租金收条;

6、小学生收费项目明细表(网上下载)。

反诉被告孟某某辩称,孩子由反诉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孟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与本诉举证相同。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5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婚生女儿刘某某。2010年5月14日,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本院出具(2010)历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孩子抚养及探望,协议约定:双方之女刘某某由孟某某抚养至2013年8月底,刘某某自2010年5月起至2013年8月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抚养问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孟某某保证刘某某每月至少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方式及时间双方自行协商,孟某某不得长期将孩子放在外地抚养。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孩子刘某某一直由孟某某抚养,现在生活居住地附近济南某小学上学。刘某某按每月800元已经支付刘某某抚养费至2014年8月。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虽然离婚,但双方婚生女儿刘某某与其二人之间的近亲属血缘关系不变,孩子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双方的孩子,双方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女儿刘某某一直由母亲孟某某直接抚养,且现在已进入小学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在孟某某及孩子生活居住地附近,上学方便。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刘某某继续由母亲孟某某直接抚养比较适宜。为此,本院确定刘某某继续由孟某某直接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其父亲刘某某支付抚养费。基于能够满足孩子正常生活和受教育基本需要,结合刘某某经济收入状况和承负能力,以及当前居民普通收入和消费水平,本院合理确定刘某某每月支付刘某某抚养费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本判决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在必要时孟某某或孩子提出超过的合理要求。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孩子及其他反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生女儿刘某某继续由原告孟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刘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前经过月度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抚养费于当月五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刘某某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昭新

审 判 员 李兰霞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楚龙龙

抚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