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董某等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7阅读量:(1567)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南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2015年4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强、田伟,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2011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650元,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董某、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怡、代理检察员傅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潘强、田伟律师,被告人董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中旬,乐××、丁××与君尚(国际)商务会馆签订工作合同并接受该会馆预先支付的工资后,未按约定到该会馆上班。同年3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唐××指使被告人董某、金××等人将乐××控制在该会馆内,期间唐××、董某对乐××进行谩骂、殴打,并多次挟持乐××外出寻找丁××。次日晚22时许,乐××被释放。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董某、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董某,有立功表现;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唐××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金××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乐××、丁××与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的君尚(国际)商务会馆签订工作合同,并预先领取了工资,后其二人未按约定到该会馆上班。

2015年3月25日17时许,乐××到君尚(国际)商务会馆上班,该会馆经理被告人唐××为向其二人索要预先支付的工资,遂指使被告人董某、金××将乐××限制在该会馆内,并伙同董某对乐××进行谩骂、殴打。后董某、金××等人多次带乐××外出寻找丁××。次日晚22时许,因丁××被找到,唐××等人将乐××释放。案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乐××左眼部、左侧面部、躯干和肢体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唐××家属一次性赔偿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履行完毕),乐××对被告人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君尚(国际)商务会馆聘任合同书,户籍身份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乐××陈述,证人崔××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董某、金××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的指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明确记载了被告人董某的归案过程,该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董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对被拘禁人实施殴打,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金××、董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被告人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

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越

非法拘禁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