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3阅读量:(1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319号

原告颜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乃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AZAMA****(间*),男,19**年**月**日生,日本国籍,住日本神奈川县座间市向日葵区*街道***太平洋苑南林间***号,护照号码TFXXXXXXX。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乃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在上海市松江区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2月12日在上海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逐渐发现彼此性格、志趣不能相投。被告希望在日本稳定工作,原告希望有较多时间在中国生活。因为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感情上出现裂痕。2005年初被告带着日本离婚手续到中国找原告签字,原告签字后被告回国,但至今被告未来中国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从此杳无音信将近十年。原告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一直没有得到过回应。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2年12日双方在上海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2004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今后的发展方向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05年初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之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多年来一直分居生活,且没有任何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据此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HAZAMA****(间*)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莺

审 判 员 蒋木金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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