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牛某魁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6阅读量:(2059)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小名蛋蛋,系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营里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6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魁,系农民。200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牛某魁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黄浩、李立杰,被告人牛某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4日晚23时许,贾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党某(另案处理)、田某(另案处理)、赵某(在逃)经预谋决定去向石家庄市元氏县闫堡村开砖窑的张某乙要钱,并购买了十余根镐把。党某电话联系聂某(另案处理)、聂某叫上被告人牛某魁、张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同去。后贾某、党某又找到被告人李某帮忙。十余人汇合后分乘出租车来到张某乙的砖窑,持镐把进入张某乙休息的屋内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伤),并威胁张某乙及工人于某、李某丙,逼迫张某乙拿出人民币4000余元及手机一部,逼迫于某拿出手机一部,后离开现场分赃。李某分得手机一部,牛某魁分得人民币3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牛某魁犯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主要辩称其去时不知道是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只是没有及时阻止他们。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李某未参与预谋、没有人告诉李某是要去抢劫、李某没有进屋具体实施犯罪、没有分得财物,故指控李某犯有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牛某魁主要辩称聂某对其说是去要账。

审理查明:2007年4月4日晚23时许,贾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党某(另案处理)、田某(另案处理)、赵某(在逃)经预谋决定去向石家庄市元氏县闫堡村开砖窑的张某乙要钱,并购买了十余根镐把。党某电话联系聂某(另案处理)、聂某叫上被告人牛某魁、张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同去。后贾某、党某又找到被告人李某帮忙。十余人汇合后分乘出租车来到张某乙的砖窑,持镐把进入张某乙休息的屋内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并威胁张某乙及工人于某、李某丙,逼迫张某乙拿出人民币4000余元及手机一部,逼迫于某拿出手机一部,后离开现场分赃。李某分得手机一部,牛某魁分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50000元,赔偿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某、党某、吴某、田某、聂某、高某、张某、李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于某的陈述,证人左某、王某、张某丙的证言及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材料、户籍证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足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牛某魁伙同他人共同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1日已折抵,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牛某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玉海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志远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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