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与王某、徐州某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5阅读量:(1995)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开民初字第1451号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毛曼,江苏恒邦律师服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徐州某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70号苏豪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徐州某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敬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某投资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某某投资公司系被告王某的独资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王某于2012年1月5日和2012年5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和5万元,出具借条两张,并加盖公司印章。借条中写明,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被告到期不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2万元(利息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2月止,以6.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律师费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和1月5日,原告郝某某先后以ATM转账形式向被告王某、某某投资公司出借人民币5万元和1.5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2年1月1日的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又于2012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新的借条。以上借条均载明月息3分,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履行了部分付息义务,没有履行其他还款义务。

另查明,某某投资公司系由王某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原告郝某某因本案诉讼向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供并经本院认证的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恒雷公司工商查询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实际交付了相关借款,现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还款情况,原告主张的6.5万元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按照月利率2%主张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2月的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不超过原告主张的2万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徐州某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6.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不超过2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与上述判项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基奎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世妹

民间借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