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武汉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24阅读量:(1513)

贾某某与武汉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62号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兴中,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梦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名称有误,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反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滢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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