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杰与被告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3阅读量:(1837)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玄民初字第1717号

原告董某杰,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景灿,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晓,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梅,女,19**年*月*日生,汉族,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原告董某杰与被告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董某杰诉称,原告2010年4月入职被告,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2014年3月至5月,被告未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合同到期后,也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4月、5月差额工资7500元以及6月工资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0894元;3、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6176元。

被告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遂协议终止劳动关系,并就离职补偿、工资和加班费达成书面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原告2010年4月10日入职被告,任技术工程师。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800元,再加绩效工资,原告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表不需要签字;被告已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将文件、办公用电脑、照相机、电话机等移交给被告。2014年6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内容为:”1、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于2014年6月30日前发放;2、甲方支付金额包括按法律规定所有应付的离职补偿、工资和加班费;3、乙方做好离职前的交接工作,甲方为该员工办理好社会保险终止等人事手续;4、本协议自双方协商、确认,签字生效后,乙方在甲方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劳动报酬已核清,再无任何劳动争议;5、本协议自签订后,双方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将12000元汇至原告银行账户。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6月。

2014年7月4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14年8月12日,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玄劳人仲案(2014)3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提起本案之诉。

原告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工资分别为:4000元、8000元、6134元、6150元、6257.8元、4900元、4300元、6300元、8852元、3500元、3500元、3500元。

二、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1、被告有无克扣原告工资。原告认为,2014年3月至5月以后,原告每月只领取3500元工资,系被告无故克扣所致,被告应按6000元/月标准,补足克扣的工资。提交以下证据:⑴、质量工程师新的考核表,证明原告工资标准及计算方法;⑵、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和完税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工资发放数额,2014年3月、4月、5月工资均为3500元。被告质证认为,对质量工程师新的考核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工资有关的规定,均应由公司人事部门以正式书面文件发放,而不是由工会主席通过邮件确定;对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和完税证明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提交下列证据:⑴、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在劳动报酬中约定原告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加绩效工资;⑵、原告工资发放表和考核统计,证明原告2014年3月至5月质量索赔率分别为8.82%、26.18%、7.25%,三个月工资均为3500元;⑶、员工薪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薪资评估表、原告工资发放表和考核统计,证明根据公司薪资管理规定,原告经考核后2014年3月至5月,原告考核总得分均为35分;⑷、2014年3月至5月工资明细,原告实发工资均为3151元;⑸、企业工资集体合同,证明员工薪资考核管理制度、考核薪资评估表根据合法程序制订,对原告同样产生效力。原告经质证,认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加绩效工资,但被告并没有依此发放;被告的相关考核,并未经原告认可。

本院认证如下: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相应的考核办法。被告通过依法制定的员工薪资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薪资评估表,对原告进行考核,2014年3月、4月、5月原告考核分均为35分,原告工资表记录了原告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等内容,原告所得劳动报酬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按实发数额将工资汇至原告银行账户,原告认为被告克扣其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2、被告是否需要发放原告2014年6月份工资。原告认为其工作时间至2014年6月底,提交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证明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6月。被告质证认为,该变动表真实性无异议,2014年5月31日原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因为劳动部门在每月的28日至次月的5日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被告为原告缴纳了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被告认为原告上班时间至2014年5月31日,提交移交清册,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离职,已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质证认为,移交清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为在2014年6月份,原、被告仍就续签劳动合同在进行协商,所以不能证明原告工作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和原告提交的移交清册,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于2014年5月31日将文件、办公用电脑、照相机、电话机等办公用物品移交给被告,其称工作至6月底并主张被告未发放该月工资6000元,本院不予采纳。

2、劳动关系终止原因。原告认为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不愿续签并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被告提交以下证据:⑴、原、被告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提出仍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⑵、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董某杰,你好!你的劳动合同在2014年5月31日已到期,请于6月4日下班之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续签手续,作为你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处理”。证明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续签下一期劳动合同,但原告均未回复,被告人事经理秦某梅通过邮箱向原告发出续签通知;⑶、《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董某杰,你好!你与公司前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5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前公司多次以口头通知、后又邮件正式通知你确定是否续签下一期合同,但你至今未予正式回应,也未到人事部门办理续签手续,现正式发函通知你,请在接到本函两日内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未来办理续签手续,公司将视你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处理”。证明被告在原告不予理睬被告的续签通知的情况下,再次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原告来公司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⑷、两份中国邮政EMS,证明被告已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至原告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户籍地无人接收,实际居住地原告拒收;⑸、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申报名册,证明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原告不愿续签双方协商终止;⑹、EMS投递局存联回单照片,证明快递已送达至原告处,原告先签名,后将签名划去并拒收。原告经质证认为,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2014年6月4日发出EMS,真实性虽然认可,但邮件分别于8日、9日才到达目的地,说明至2014年6月9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对劳动合同书,EMS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仍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未办理续签手续,之后被告再次通过邮箱、EMS向原告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到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不予理睬、拒收快递,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原告认为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原告合计休息日加班27天,自愿主张26天,被告应支付加班工资16176元。原告提交自制加班统计表予以证实。被告质证认为,原告自制加班统计表没有任何依据,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公司员工加班需履行审批制度,提交仲裁庭审笔录,证明在仲裁庭审时原告陈述知道公司有加班规定,需要审批,主管签字。

本院认证如下: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基本事实的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明知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却以自制加班统计表来证明加班事实,该证据不能视为其已就加班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其主张被告支付加班费16176元,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3日就离职补偿、工资和加班费达成的书面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原告所提交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应支付其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数额远大于协议所约定的数额,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载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劳动报酬已核清,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佴永年

审 判 员 吕旦华

审 判 员 贾晓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陈 翔

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