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0阅读量:(5381)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刑二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海东,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戴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利用时任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另案处理)的职务便利,为承接**公司下属无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缆拆迁项目和危险品设备、发电厂拆迁项目,在不具备上述拆迁资质的情况下,采用挂靠中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方式参与招投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2春节、2012年5月向李某行贿2万元的金鹰购物卡和现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和凭证等以证实指控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向李某行贿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因为前期参与**公司探矿投资失败,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才违规找公司参与投标。辩护人戴海东提出,被告人陶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还有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一般,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行贿没有带来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只是为了弥补自己之前的个人投资的损失。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退赃,其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四、被告人经营两家公司,解决了当地人员的就业问题,当时是纳税示范户。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陶某通过他人与时任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李某相识。陶某与李某结识后曾借用镇江**化工有限公司资质出资参与**公司等三家公司联合进行的**盐矿勘探。2011年陶某得知**公司下属的无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拆迁,便通过其朋友林某着手寻找符合建筑业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挂靠拥有一级资质的企业参与拆迁工程投标。为得到李某对其参与招投标的关照、支持,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陶某送给李某2万元购物卡,同年5月,又送给李某现金30万元,并向李某表示欲承接无锡**发电厂、危险品设备拆除项目。2012年11月陶某通过林某借用的中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将投标资料提交至无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拆除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有限公司)。之后,中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招投标程序中通过了初步评审。2013年1月李某被调离**公司,同年2月初,李某将30万元钱退给陶某。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陶某经镇江市大港新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其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将涉案行贿款等共计40万元缴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予以了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江苏省**有限公司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签收单、无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拆除项目资格预审汇总表、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结论一览表、江苏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共江苏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文件(苏盐司委[2008]61号)、江苏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苏盐司发[2009]12号)和江苏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江苏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干部简要情况介绍表、中共江苏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文件、江苏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案发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人李某、林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的供述。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在无建筑企业相应等级资质的情况下,为承接无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设备和发电厂拆迁项目,通过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向时任**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的李某两次送予财物共计三十二万元,企图通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李某的职务影响,以达到承接拆迁工程的目的,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经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交待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在被追诉前如实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行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从扣押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中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徐天兵

审判员 黑长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佳

行贿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