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0阅读量:(119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少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怡、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怡、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工作中认识,不久后原告怀孕,于2009年3月在原告老家开封杞县生下第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刚满月,原告再次怀孕,打算流产之际,被告父母将原告控制人身自由在开封杞县长达一年,并于2010年3月生下第二个孩子,原告自14岁和被告同居期间,曾做两次流产手术。原告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13年5月在金殿娱乐会所工作挣了近40万元,全部由被告拿走。原告自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在皇家一号娱乐会所工作挣了近10万元,全部由被告拿走。****年**月**日,被告以给两个孩子上户口为由,要求原告与其领取结婚证,后原、被告在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到长沙工作,后被告到长沙找原告,并采取各种招数迫使原告给其钱花。现原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被告不仅不给予关心,反而压榨、奴役原告,双方已无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儿子张某甲、张某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半年后两人开始谈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之所以离婚是因为第三者的出现,原告现在被其他男人迷惑了双眼,为了孩子和家庭,如果原告不离婚,被告愿意全部听原告的,家里的经济都由原告做主,财政大权交由原告掌管。由于原告一直在娱乐场所上班,迷失自我经不起诱惑,被告愿意等原告。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举证。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乙,****年**月**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现原告以被告违反人类基本道德情感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睦,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其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被告试图挽回婚姻以维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予机会。由于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孔德娴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

书记员 郝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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