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通诉贾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0阅读量:(1089)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管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楚某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素坤,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楚某通诉被告贾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通的委托代理人吕素萍、刘素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楚某通诉称:2014年12月5日00时10分许,豫******号宝来牌轿车驾驶员沿商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东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往东步行的原告在商城路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后豫******号轿车又与路口东北角信号灯及停放着的豫******号面包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弃车逃逸。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豫******号车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该肇事车辆车主是被告贾某伟,该车未投保,事故发生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3743.2元。

被告贾某伟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00时10分许,豫******号轿车驾驶员驾驶该车沿商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东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楚某通沿商城路由西向东步行发生碰撞,后豫******号轿车又与路口东北角信号灯及停放着的豫******号面包车相撞,致使楚某通受伤,信号灯、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号轿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楚某通、信号灯、豫******号面包车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跖骨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实际住院12天,于2014年12月17日出院。原告门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593.2元。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长期医嘱中有“陪护一人”的记载。

另查明,豫******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贾某伟,该车未投保。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郑州市管城区好乐迪餐饮茶艺休闲会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出具的原告及护理人刘园园的收入证明各一份,二人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各一份,以证明二人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原告因事故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2月26日请假,护理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请假,请假期间工资全部扣发。原告提交破损三星手机照片四张,二七区华腾通讯行出具的三星W2013型号手机一台单价5000元票据一张及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181号通讯大世界四楼手机卖场出具的发票一组共计5000元。以证明原告的手机因事故损坏,该手机价值5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本次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豫******号轿车驾驶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由于豫******号轿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该车所有人贾某伟不配合交警部门查明豫******号轿车驾驶员,且被告贾某伟作为车主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过错。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贾某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贾某伟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共计3593.2元,原告均提供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日30元,计算住院期间12天,共计360元。营养费按照每日20元,计算12天,共计24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和工资表可以确认其在郑州市管城区好乐迪餐饮茶艺休闲会所工作的事实,但是原告没有提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表和银行账户明细等来证明其误工期间的收入减少情况。故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全年28472元的标准,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酌定其误工期间为100天,故误工费为7800.55元。关于护理费,原告亦未能举证护理人员实际收入的减少,故其护理费标准应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全年28472元的标准按一人计算住院期间12日,故护理费为936.07元。交通费应当根据受伤人员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酌定为1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根据原告举证不能显示其手机受损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以上共计13049.8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某伟赔偿原告楚某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049.82元;

二、驳回原告楚某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楚某通负担177元,由被告贾某伟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皇甫润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