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唐某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7阅读量:(154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公劳初字第537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89*****-0。

法定代表人何某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公司副总。

被告唐某阳,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讼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晶达公司)与被告唐某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忠、刘军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讼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0年11月23日。

二、工作岗位:调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1日。

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000元。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

2014年6月9日,某晶达公司以唐某阳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将唐某阳辞退。并提交了警告书、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因某晶达公司提交的警告书均未经过唐某阳签名确认,证人均系公司在职员工,与公司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录音资料中唐某阳亦未明确认可违纪事实,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某阳存在违纪事实,本院认定某晶达公司单方解除与唐某阳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向唐某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4000×4×2)。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律师费,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某晶达公司应承担律师费5000元。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6月13日。

八、申请仲裁事项:请求某晶达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2、律师费5000元。

九、仲裁结果:某晶达公司支付唐某阳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2、律师费5000元。

十、诉讼请求:不予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2、律师费5000元;3、由唐某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某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

三、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某阳律师费500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丹媛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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