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2阅读量:(1061)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39号

原告: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

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邦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原告漠不关心,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赵某甲缺席庭审,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赵某乙2004年8月7日出生,现随被告读书生活。原告当庭陈述原房屋已被拆迁,拆迁款由被告保管;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赵某乙向法庭出具书面意见称其愿由原告抚养,但“要住奶奶家”。现程某患**,尚需治疗。原告自述其自2013年4月离家外出务工,被告从来不管不问。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甲经登记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双方本应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以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然而近年来夫妻间沟通不足,尤其在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仍回避双方的矛盾。现经法庭数次规劝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赵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本院确定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甲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给付的标准考虑赵某乙目前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程某尚患有**等因素,本院酌定按每月300元标准计付。由于无证据证实原告当庭陈述的财产状况,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婚生子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甲抚养,原告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月起至赵某乙年满18周岁止按年度支付,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

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周邦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可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