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发表于:2016-04-22阅读量:(3124)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运行的规范。公司设立协议是出资人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章程。也就是说一个公司要想成功成立,前提就是要有公司章程。而公司设立协议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要签订设立协议外。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发起人在出资时没有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未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公司将来的发展的。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束力不同

公司章程的约束力远大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范围涉及到整个公司的管理、公司的一切人员。公司设立协议约束的范围就小的很多,从设立的目的就可以看出,主要约束的是发起人,就是说谁在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字就约束谁。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是与公司同生共死的,就是说从公司成立到运营再到公司解散清算这期间,公司章程都是有效力的。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期间签订的,所以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

四、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不同

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制定要求较高。《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而公司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发起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发起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发起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设立协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即可。

五、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不同

当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公司章程为准。因为设立协议的存续期间到公司成立为止,意味着公司成立时,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再者,设立协议时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署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都不知道其内容。而公司章程就不一样,它是公开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能让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交易对象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还有就是公司章程的存续期间远远长于公司设立协议。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成功设立之后,当事人以设立协议为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公司章程的效力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基于上述,笔者要提醒各位,在公司设立时,切不可将二者混淆。很多人会疑问,公司章程不是已经将公司的各项事务,包括股权比例等进行了规定吗,又拟定出资协议容岂不是多此一举,耗费笔墨?其实不然,公司章程是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签订的,投资事宜已经进入实质性的办理阶段,此时才开始对公司的股权分配、治理结构等事务进行商议,一旦发生纠纷、争议,会导致公司设立进程的延迟,乃至不欢而散,所投入的资金定然会因此而受到损失。与此不同的是,出资协议是在实质性着手设立公司时签订,此时是万丈高楼的奠基阶段,诸事皆可以商议,协商不成,权作茶话,几无损失。因此,在筹建公司时,应当分别拟定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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