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琰与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房产置换合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20阅读量:(163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重字第5号之八

原告:林某琰,男,19**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乐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良基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葶,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汝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乐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琰与被告广东良基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房产置换合约纠纷案中,原告林某琰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10元减半收取为222505元,财产保全费435520元,均由原告林某琰负担。

审 判 长 蔡培娟

代理审判员 李 民

代理审判员 黄 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房产置换  合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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