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创业经营 - 出资不足额的行为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呢
发表于:2015-12-23阅读量:(4014)
所谓出资不足额,是指行为人是因各种原因而对其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高估,致使其出资额低于应认缴出资。或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出资不足。
详细责任戳:《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对于这类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欺骗的故意,当然不能以虚假出资罪进行追究,而只能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足出资等民事责任。
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一点:《股东出资验资应该注意的事项》
对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如何定性?
有人将这类行为视为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另有人则认为,这类行为无论从主观恶意还是从客观罪状上看,定为虚假出资犯罪都有些牵强。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虚假出资行为不属于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因而不宜以本罪论处。
法律规定早知道:《公司法关于出资验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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