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保禄与森琪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2-17阅读量:(161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保禄,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琪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21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莉,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

上诉人任保禄因与被上诉人森琪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8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王锦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保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保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保禄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峙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代理审判员 王锦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雁

书 记 员 高 媛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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