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办理的流程

发表于:2015-12-08阅读量:(2764)

很多人只知道转让房产要办理产权,但是却不知道产权办理的流程。小编今天来跟大家说一下办理产权有哪些流程。

一、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在补齐材料之后,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1、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3、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4、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还应当就地查看,申请人应当给与配合。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四、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没有产权证权利不完整哦:《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共有房屋买卖需注意:《离婚后原共有房屋如何出售?》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这几类房子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哦:《产权证界的“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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