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10-13阅读量:(1854)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思刑初字第61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邹汪雨,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邹汪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向非法的流动药贩购进青草油、保婴丹、法国双飞人药水、精制猴枣散等药品,自2014年11月初开始在其个体经营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66、168号的聪聪儿童用品专营店进行销售。2014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会同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厦门市同安区聪聪儿童用品专营店执法检查,在该店柜台当场查获待售的青草油1盒、保婴丹7盒、法国双飞人药水2盒、精制猴枣散2盒。公安人员现场将被告人王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函认定,查获的上述药品均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均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函》、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诉讼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的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考虑涉案假药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青草油1盒、保婴丹7盒、法国双飞人药水2盒、精制猴枣散2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 宗 泽

代理审判员  曾 争 志

人民陪审员  吴 金 忠

二〇一五年  五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林 嘉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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