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34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滨汉民初字第2339号

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刘新伟,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金××。

原告林×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么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委托代理人刘新伟,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8日购买天津中新生态城和韵路××××号景杉园×-×××室房屋,2014年5月1日搬进该房居住。2014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手机经常收到女性朋友暧昧短信,后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仍然争吵不断,2015年1月原告回原籍居住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1份,载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拟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2、分手协议书复印件1份,载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约定先分居一年,然后和平分手;房产一套按购房合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拟证明双方分居事实。

被告金××辩称,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双方登记结婚与购房搬家时间,原告陈述无误。被告手机确实收到过异性暧昧短信,对此我已经向原告做了解释,也诚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认为这件事不足以造成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确实签过一份分手协议书,当时自己是一时冲动,但签了协议书后,双方又和好了。原、被告分居时间也就半年,原告去成都找工作是分居主要原因。我很在意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我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后因被告手机经常收到婚外异性暧昧短信,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至今分居半年时间,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认可夫妻关系不睦事实,认识到自己一些不当娱乐已严重伤害双方感情,言明对此深感懊悔,恳请原告谅解并给其改正机会。被告认为双方矛盾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与分手协议书复印件,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近来关系虽然不睦,但尚无事实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应视为双方存在和好条件,原、被告理应珍惜和好机会。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相互谅解,善于沟通,彼此仍有和好可能,故以不离婚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林×与被告金××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么小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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