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25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薛子津,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征,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向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元,退还上诉人刘某人民币819元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海东

审判员  王广利

审判员  吴文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晓

速录员  刘玉娇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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