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1阅读量:(1381)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土左民初字第01034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委托代理人孙雷,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雷,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5年3月1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还好,20**年**月**日婚生女儿王某甲出生。被告为人多疑对孩子没有责任心且有酗酒的爱好,总是对原告疑神疑鬼,酒后对原告进行家暴。经多次商谈均无好转。现双方已经分居11个月。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碧水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房产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归还共同债务2407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还能好好的生活在一起,我不同意离婚,喝酒谁也喝了,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以后日子会越来越好。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一下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该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有130000元贷款未还;二、电话录音、光盘,拟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为240700元,其中包括房屋贷款130000元。

被告王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认可,对证据二部分认可,其中欠蒙兵10000元,杨汉林2000元,油工3000元,电视2700元,马永宽10000元,共计27700元,其余不认可。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1份,拟证明因买房借郭某某15000元,月息1.5分,至今未还。

原告马某某的质证意见为我不知道。

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现年9周岁)。2015年7月原告以被告酒后对其进行家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碧水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房产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归还共同债务2407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还好,并育有一女。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应多沟通,相互体谅,不应草率离婚。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淑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冬冬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