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294)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经民申字第000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蓉、史学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镇经民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再审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系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再审申请人的摩托车没有撞上再审被申请人的摩托车,两车之间没有发生碰撞。再审申请人受交警部门误导,未能仔细阅读事故认定书就签字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经审查查明:再审被申请人驾驶苏L×××××二轮摩托车沿镇江新区105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西加油站附近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再审申请人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再审被申请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再审被申请人负主要责任,再审申请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再审被申请人就诊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发生医疗费16130.4元。再审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再审申请人赔偿医疗费16130.4元、误工费13067元、营养费675元、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辆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108880.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审审理认为:再审被申请人负主要责任,再审申请人负次要责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证。再审申请人辩称双方未发生碰撞,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一、再审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再审被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87189.22元;二、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再审被申请人负主要责任,再审申请人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对再审申请人提出两车没有发生碰撞,系再审被申请人单方事故,不应由其承担事故责任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再审被申请人对此亦不予认可,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由再审申请人赔偿,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吴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 震

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珊珊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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