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陈某某、张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526)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终字第00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海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张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

代理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健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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