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孙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5阅读量:(1429)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三终字第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时日明、刘治成,均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某以业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长浩

代理审判员  崔耀天

代理审判员  王慧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月妍

合同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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