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264)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遂民一初字第177号

原告莫某,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农民。

原告莫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仁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自上次判决后,双方并未加强沟通弥补裂痕,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儿廖某乙自出生起一直在上海生活,不宜改变现况,故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被告的收入水平及上海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廖某乙抚养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婚生女廖某乙由原告莫某抚养,被告廖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至廖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驳回原告莫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仁根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阳荣

离婚纠纷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