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722)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天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钟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堃,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址长沙市某某区某某中路一段某某号某某广场2楼。

负责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童广峰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人民陪审员  何国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丁琳琳

交通事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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