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湖南张家界某某国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445)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356号

原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熊志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张家界某某国际酒店。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

委托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南张家界某某国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争议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汉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姣玲

劳动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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