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352)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隆民一初字第1440号

原告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刚,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原告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 陈

离婚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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