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127)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娄星民一初第1694号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奎,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2年10月21日,被告因开办歌厅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每月按7分支付月息,借期期限一年。被告按月支付至2013年4月的利息。而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唐某某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拟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10月21日向原告唐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唐某某不承担风险,每月分股利2100元,借款期限一年。

被告陈某某辩称,确实向原告借款3万元没有归还,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份,当时与原告约定的利息是7分,亦按此约定支付了部分利息,要求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予以抵扣本金。

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及原告的举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如下认证:

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唐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某相识。2012年10月21日,被告陈某某以开歌厅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唐某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唐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我和朋友合伙开歌厅,本人同意唐某某不承担风险,每月分股利贰仟壹佰元整,由陈某某负责。借期壹年。借款人陈某某2012.10.21”的借条。被告按约定支付至2013年4月21日的利息,后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某某提交了被告陈某某亲笔书写的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某应及时归还;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明确的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标准,被告陈某某未按约偿还,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利息,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法律规定,故对于双方之间约定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100元,该约定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核减。因此被告要求将超出部分的利息扣抵本金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经核算,至2013年4月21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中依法应核减的本金为9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21000元并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指定偿还之日止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123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敏

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

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颗晶

债务纠纷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