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677)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烟商二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负责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玉军、廉洁,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生涛,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将其所有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事实清楚,现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理赔,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车辆损失价值认证书认证鲁F×××××车已无修复价值,车辆残值20000元,车辆投保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4320元,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价值74320元(94320--20000)。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投保车辆损失价值86740元,数额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为84699.36元,申请对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鉴定,因该价值认证书是交警部门按照正常程序委托,且莱阳市价值认证中心是有资质的鉴证部门,故对上诉人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辩称投保车辆已无修复价值,上诉人不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因被上诉人主张的系车辆损失价值,非修复价值,故对上诉人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鉴证费2050元,因保险条款中约定鉴定费免责,且上诉人将免责条款向被上诉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对被上诉人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保险理赔款74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判决:一、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保险理赔款74320元。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被上诉人负担181元,上诉人负担829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投保的鲁F×××××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上诉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从涉案保单来看,新车购置价为94320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94320元,双方系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被上诉人亦据此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涉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四)项对机动车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赔款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车辆损失价值认证书认证鲁F×××××车已无修复价值,原审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价值7432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少华

 

 

审判员  孙 威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丽

合同纠纷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