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之道

发表于:2015-08-05阅读量:(7552)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中小企业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从自身的创业实践中积累;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以下,易法通专业律师针对多年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遇到的常见问题,整理出相关的预防措施及处理办法,恭请享用。

一、企业设立初期风险预防

1、明确企业目标,达成共识。创业者应该将企业的目标清晰化明确化。有了目标,才有方向,才有一个共同的远景,这种共识能够大大减少管理和运作上的摩擦;

2、组织架构设计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决策权限的分配。因此明确每一个核心成员的职责对管理是否畅通非常关键,并用书面的正式文件规定下来。

3、由于创业期规模较小,许多问题都可以直截了当地进行沟通,大家都应遵循开诚布公、实事求是的行为风格,把事情摆到桌面上来讲,不要打肚皮官司;

4、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团队。定期交换意见,讨论诸如产品研发、竞争对手、内部效率、财务状况等与公司经营策略相关的问题。一般采取三级管理结构,决策层、管理层、一般员工;

5、制定并尽量遵守既定的管理制度。必须强调人人都必须遵守,不能有特权,也不能朝令夕改。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并初具实力时,就要意识到自身能力上的缺陷,尽可能聘请一些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来共图大业。

特别提醒

1、注意财务监控。

研究表明,许多初创企业在一年内就倒闭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不善,应收账款中的坏账太多,频频发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初创企业的财务部门常常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完全不足以应付如此众多的挑战。创业者要特别注重财务监控问题,不能简单地把财务管理视作"记账",要由有专业技能的专人负责,并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

2、避免社会关系对工作关系的干扰。

创业期企业里的员工多半有亲属关系或地缘、学缘关系,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内正常的工作关系。按规范行使企业管理往往比较困难,规范的制度体系缺乏必要的实施环境。

二、公司章程法律风险防范 

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着“公司宪章”之称。公司章程一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章程可操作性低。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制定出来后也往往可操作性不高。  

2、章程中一些条款的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精神。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的权力边界界定不够清晰,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3、在面对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时,公司章程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化解公司章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关键在于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防范:  

1、确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2、明确股权的转让操作方式; 

3、明确股东会的决议事项;

4、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

三、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

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已突显到异常重要的程度。但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培养、管理、淘汰整个过程中同样处处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

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是中小企业常遇到的风险。

(一)劳动者入职审查问题

1、核实劳动者与原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在竞业限制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要求入职员工签订《入职声明》,内容明确写明“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核实求职者是否提供真实的个人材料

a、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申明》中签字确认: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b、要求劳动者出示证件原件,留复印件,要求劳动者入职时在个人简历及相关的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c、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可将简历虚假等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风险分析】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仅应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且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尽快补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及时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保留书面证据,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试用期相关问题

【风险分析】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并没有公布招聘职位的录用条件也并没有让劳动者充分知悉录用条件,所以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在诉讼中不能举证,承担败诉的风险;

2、用人单位以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使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3、试用期忽视劳动者权利的风险: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请婚假、产假等,这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权利。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承担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将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5、“人财两空”风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专业技能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应对策略】

6、录用条件应具体化、公示化,并细化岗位说明书。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确定招聘职位的录用条件并向招聘者公布,并将公布的录用条件予以保存。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应该让劳动者充分知悉,并且用人单位应制作录用条件表,并由劳动者阅读并签字确认;

7、用人单位应该对试用期内的员工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制作试用期工作计划表、试用期工作记录表、试用期月度总结、个人总结表等试用期考核依据;

8、在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该证据最好是纸质证据;

9、试用期的期限设计应该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适当合理灵活运用。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合同中避免违法约定试用期。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应当计入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期限包含了试用期期限,并且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产生歧义的条款进行了明确,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1、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1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13、用人单位也要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4、用人单位也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a99e〕a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决定续签的,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完,或者发现双方无法就续签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果断地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决定不续签。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致使额外的成本支出。

2、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a、注意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何时出现;

b、须依法或依约决定是否提前、提前多长时间将终止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员工;

c、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即行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包括为员工出具终止合同证明书;

d、违法或违约未提前通知员工的,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特殊情形、需要特别保护的员工一般会有一个强大的倾斜保护,体现在劳动合同终止环节,如果出现这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女员工处于“三期”、员工处于医疗期的,等等,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4、由于医疗期也是使得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形之一,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对员工病假的管理。注意病假证明的核实,员工请病假多或比较频繁的,应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要求复检。 “两种方法。第一,连续开病假的,带员工去指定医院随机指定医生复检,核实病情。第二,去员工就诊的医院,直接找医生施加压力,因为乱开假单,医生的执照是会被吊销的。”

(五)企业规章制度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风险分析】

1、规章制度或某些条款因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陷于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失去了企业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应对策略】

1、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规章制度制定时应明确其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

4、企业在制定和依据规章制度行使工作管理权时必须具备证据意识,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的风险发生。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需要保留已经履行好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等等。

目前虽然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且着手完善和加强单位的制度建设,但由于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且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不断变化,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故律师建议企业应当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引,结合产业行业特征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使得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真正发挥作用。

四、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有交易就会存在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面对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风险,如何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和确保已订立的合同如期履行已成为众多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目标。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一)加强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二)要从严把关企业订立的合同,从技术层面规避合同风险。

1、争取参与合同的起草订立权。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未起草或参与合同条款的订立,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就会很是被动,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目前市场上皮包公司、骗子公司很多,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订立合时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

3、注意合同的主要条款及价款支付及其方式。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货方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这种情况,可以减少供方的风险。第三,如果确需采用先货后款方式,则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付款时间的长短及手续交接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4、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

(三)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付款应注意的事项。不管是支票还是现金,付款时要求对方均应出具收到款项的票据,特别是以其他单位的支票支付时,更应注意索要票据,以证明付款的真实性。 

2、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以保护己方合法权益。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律机构备案。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应及时答复。 

3、 保管好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应包括: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承办人登记; 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履行情况记载;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发生纠纷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总之,合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是企业法律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构建一个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变更等全过程进行密切的监督和控制,将对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建立合同风险防范机制,任重而道远。

五、企业债务纠纷风险预防与处理

债务纠纷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企业债务纠纷能否及时公正地处理,直接影响到纠纷当事人的利益。

由于,中小企业企业家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因此,提高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应当成为企业的座右铭

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有些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2、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3、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另外,在目前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时,还存在以下风险和隐患:

(1)时间长: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先进行立案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时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纳诉讼费用后,才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开庭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一审可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即使运用简易程序也可以3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进入上诉后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可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一般都面临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局面,劳财费力,得不偿失。

(2)成本高:虽然国家对诉讼费用又进行了减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法院标准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地域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标的较大的时候,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临的是一个不可确定的结果,在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的时候,还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两相综合,在债权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实现时,无异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对管辖地不在本地而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特别是来自各种有形无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本来一些普通的民事争议,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诉讼过程的异常艰难,诉讼结果的难以执行,都会使债权人劳神费力,成本陡增。

(4)举证难:象我们林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当初合同签定的不规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资料保存的不齐全导致证据的遗失或灭失,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强、证据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诸如此类,导致了诉讼败诉风险的加大,也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的支配下,如果证据意识不强,存在上述疏漏或问题,更会导致举证难度的增加、败诉风险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据笔者了解,这几年我们森工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债务纠纷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历史情况,也包含着自身体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综上,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的关键:

1、提高主动性,预防为主。

大多数企业现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流于“召见式”,所以接受服务的时候经常是临时抱佛脚,狼狈不堪。

真正的企业家应从长远来看待企业的法律问题,应该在法律问题的防范和解决上提高主动性:

有条件的应该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开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防患于未然,让专业的律师针对企业现状给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给企业一个全面把握法律风险的机会,这是在现在大多数企业是做不到的。

2、选择专业律师团队的服务:

每个领域都涉及大量的法律规定,一市两法更增加了其复杂程度,所以对专业的内在要求会更高。

所以,作为有远见的企业家,应尽量配备一个完整的律师团队,因为任何一个律师的知识,经验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一个紧密合作的团队会产生更大的合力。不同类别的法律事务由团队里的专门负责人配合完成,会取得完成不一样的工作效果。

易法可以给你们一个不将就的顾问团队 -----企业法律顾问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劳动用工  公司设立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