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被生父卖作人妻,拐卖儿童罪知多少?

发表于:2015-08-03阅读量:(2217)

湖北阳新县男子李甲妻子早年离家出走,2011年初,女儿小李还不到十四岁,李甲为甩抚养包袱,以收取3万元“抚养费”为条件,让同村男子曹某给女儿“找婆家”。曹某伙同罗某、韩某,将小李卖给舒城男子陈某,相关人员各自分得相应好处。近日,这起案件依法审判,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案件中的这几个人,是否都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一、罪名介绍

(一)概念

拐骗儿童罪=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卖儿童=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拐骗儿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三)处罚标准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有期徒刑≥十年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案情分析

李甲:在本案中,李甲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了贩卖亲生女儿的行为,且由于女儿小李还不到十四岁,属于儿童的范畴,因此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妇女罪(“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且李甲伙同曹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系主犯。

曹某、罗某、韩某:曹某、罗某、韩某三人假借婚姻介绍之名,实以出卖为目的,协助李甲出卖小李,三人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帮助李甲联系、安排买家,接送被害人,属此案从犯。

陈某:陈某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小李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应当处有期徒刑≤三年、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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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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