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2阅读量:(2258)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七民管字第2000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代理人刘善君,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杨成锐,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祁某某的居住地在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街111号,而不是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某南路3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被告祁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街11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如下:

被告祁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满子静

合同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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