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于:2015-07-13阅读量:(196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西商初字第831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炳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和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起诉称:2012年9月5日,两被告因经营所需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承诺于2012年9月29日还款,利息40000元,如逾期按每天2000元计算逾期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迟迟不肯归还,在原告多次催款后二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本金,截止2014年4月2日,二被告尚欠本金500000元,利息271528元。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共同支付利息271528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2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除利息约定过高超出法律规定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支付给原告王某100000元的性质,全部是利息还是包含部分本金;二、原、被告间关于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费用问题吕斐宇能否代表处理;三、吕斐宇是否有权做出放弃部分债权的承诺;四、两被告向吕斐宇的付款是否应视为向原告的还款。焦点一,根据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借款的利息支付时间并没有约定,且原告出具的收条上也注明系借款利息,另按照先抵充利息,再抵充借款本金的原则,原告在审理中关于二被告支付的款项系支付给原告的利息的陈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焦点二,原、被告间虽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与本案属二个法律关系,且两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委托吕斐宇处理双方间关于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费用问题及可以抵扣案涉借款的有效证据,故本院认定吕斐宇无权处理;焦点三,根据原告出具给吕斐宇的委托书注明的内容系代表原告向两被告追要借款,未明确授权吕斐宇可以就借款数额达成共识,且事后也未经原告追认,另在审理中,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知道吕斐宇无减免借款的权利,故吕斐宇减免借款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减免的借款两被告仍应支付;焦点四,本案中,两被告根据吕斐宇出示的《委托书》向吕斐宇付款300000元的行为应视为向原告偿还了借款300000元,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与吕斐宇进行串通的故意,故该款项应从原告主张的案涉借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本院对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扣除吕斐宇代为收取的款项。对于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两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支付的利息100000元在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王某借款200000元;

二、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王某借款利息157371.11元(计算至2014年4月2日止),并支付自2014年4月3日始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的其余利息;

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58元,由王某负担3109元,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负担2649元,其中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共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顾炳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喻校

债务纠纷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