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10阅读量:(143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某支付借款3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齐某某不服原判,于2014年12月2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金秀,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330元,退回上诉人齐某某。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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