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7-06阅读量:(1374)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涿民初字第87号

原告来某某,河南省人。

委托代理人崔河川,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涿州市人。

原告来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河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整,并约定2013年5月20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现此笔借款还款期限已到,且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此债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为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来某某借款130000元,同时约定2013年5月20日前还清。该借款至今尚未偿还。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入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来某某借款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自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即2013年5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来某某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2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锁强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代理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民间借贷  民事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