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税费

发表于:2015-07-03阅读量:(3074)

二手房交易税即二手房个人所得税,2013年国务院“国五条”中对于二手房交易税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即对转让住房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利润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率,则由各地区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另外,不少城市对于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有特殊规定,如北京和天津等城市规定出售五年以上的个人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咨询各地市税务局有关二手房交易税的最新政策。以下我们就以厦门为例,来了解一下关于二手房的相关税费情况。

1、 契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按3%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按3%征收契税。

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

增加房屋权属共有人的,按新增人员所占比例,适用3%税率征收契税。

2、 营业税:

个人出售其购买的住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住房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除住房以外的房屋,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出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出售自建非自用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个人出售受赠的房屋: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一)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二)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和转移,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离婚析产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第三点列举的产权无偿赠与和转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税费后的余额。赠与房屋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4、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买卖非住房的(如车位,店面),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5、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7、其他相关费油,如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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