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02阅读量:(1135)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田某某,某某新加坡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立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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