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田某某,某某新加坡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立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