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某某、唐某某贪污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15阅读量:(2042)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湄潭县某某镇某某站站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宇红,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湄潭县人民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承辉,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湄潭县某某镇某某站职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湄潭县人民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湄潭县某某镇某某站职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湄潭县人民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况某某、唐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况某某、唐某某不服,以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湄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燕南

代理审判员 李永华

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宇

判决书  律师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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