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01阅读量:(139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冈县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系佛冈县石角镇某某五金材料店业主。

再审申请人佛冈县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对他案生效民事判决明显认定错误的事实,不应予以采用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根据。(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承揽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未完成安装义务,材料费和安装费未到付款期,在承揽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形下,再审申请人无需支付材料费。(三)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无需支付货款77584.6元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某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某某公司因公司厂房漏水需要维修到徐某某经营的佛冈县石角镇某某五金材料店购买天蓝铁皮瓦、自攻螺丝及拉钉等材料。徐某某依约将天蓝铁皮瓦及配套的自攻螺丝送至某某公司处,某某公司总经理王某、员工朱某某分别予以签收并开具注明未付款的进仓单(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单价、总额等)给徐某某收执。某某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二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冈县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饶 清

审 判 员  张学英

代理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梦娜

民事诉讼法  合同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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