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钟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140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钟文群,系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温东强,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洁如,女,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钟某某,男。

上诉人钟某某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6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已经事先约定,双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钟某某、原审被告钟某某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提出双方另行约定因民间借贷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解决,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钟某某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寮步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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