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责任大,照顾义务不能少

发表于:2015-05-21阅读量:(3287)

“无酒不成席”。酒所具有的促进民间情感交流和文化传播的作用是令人叹为观止的。朋友之间三五成群凑在一起共同饮酒的现象十分普遍。就请客喝酒本身而言,是不属于法律规制的情谊行为。然而,因共同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饮酒人伤亡的案例频频发生,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往往将痛苦怒火转向“共同饮酒者”。原本的亲朋良友却对簿公堂。

一、观点

关于“共同饮酒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形成共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尤其在明知共同饮酒人中有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甚至制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给该饮酒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共同饮酒人应当对遭受重大损害的共饮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者之间彼此负有相互照顾、相互劝阻酒后驾车和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应义务,比如在明知某一饮酒人需要驾驶机动车出行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亦未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则可以视为共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过错,对遭受人身伤亡的饮酒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均偶明确额的禁止性规定,成年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故酒后驾车者应当对其自身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其发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害时,共同饮酒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同饮酒者之间的提醒、劝阻、护送等义务只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在实践中也难以实行。

第三种: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共同饮酒者给予因共同饮酒行为遭受重大损害的共饮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共同饮酒者视为一种临时的共同利益团体,大家为了共同的轻易需要或其他社交需要相聚在一起,如果不幸因共同饮酒行为给其中的某一同饮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考虑参照《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处理。

二、观点评析

第一种观点直接确立了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照顾义务。要求共同饮酒者尽到提醒、劝阻、制止该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甚至安全护送到家的义务。其注意义务实际上超出了该情况下义务人应当和所能承担的义务能力范畴。实际上是对共同饮酒者的一种过分苛责。

第二种观点实际上是早期的法理认识。认为饮酒行为是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照顾注意义务是道德上的义务,没有法律强制性。饮酒者出现交通事故,也是基于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所采取的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应当自担风险。该观点并未考虑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照顾、安全保障义务是为法律所规定的。并且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劝酒等行为可以评价为共同饮酒者的过错,更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种观点比较合理。该观点认为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关系,共同饮酒者对因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害的共饮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共同饮酒行为已经明显致某一饮酒人处于不省人事的严重醉酒状态时,共同饮酒者应当预见到其共同饮酒行为已致使他人处于一种特定的危险状态,此时共同饮酒者应当负有将该醉酒人安全护送回家或及时送医的特定义务。因此,共同饮酒者的过错影响其应尽照顾义务程度,此种联系可以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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