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动漫有限公司与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0阅读量:(1820)

深圳某某动漫有限公司与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887号

原告深圳某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全部产品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某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某某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人民陪审员  许宗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娜

著作权  侵权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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