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与傅某某,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4阅读量:(1367)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86号

原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蒲正春,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羽,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羽,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傅某某、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9.40元,减半收取1169.7元,由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

人民陪审员  李 乔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力玮

合同纠纷  撤诉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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