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举证的相关问题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3477)

证据在劳动仲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的劳动仲裁举证问题就显得越加重要。那么劳动仲裁举证的期限是什么时候?举证责任有谁承担呢?在本文,小编将为您讲述有关劳动仲裁举证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仲裁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期限。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有关劳动仲裁举证的期限的规定:

举证期限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特殊法律关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针对不同情况而定。对于属于权利平等事项发生的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对于属于管理隶属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如下:

(一)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

1.根据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处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时,涉及到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均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因用人单位所做决定而产生争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劳动仲裁举证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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