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131)

近日网络上暴出这样一则新闻,田阳县的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约定:李荣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王凤玉从事铺面经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间从2008年1月18日至2018年,年租金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时发生矛盾,李荣新一怒之下请人将出租房屋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凤玉无法正常经营一楼。王凤玉将李荣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经查,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于第三人李丽的名下。李荣新与第三人李丽系母女关系。该房屋建成及登记后,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第三人李丽一直在外读书、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事项经由李荣新与王凤玉办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凤玉与李荣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合同效力的定义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 在合同效力方面, 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 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 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故应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说认为,这三项要件再加上标的可能与合法,作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想了解合同的生效条件?来看看吧→→《合同生效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二、行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荣新出租的楼房虽登记在其女儿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该楼房一直是李荣新管理使用。李荣新将该楼房的使用权出租给王凤玉,并未损害该楼房的所有权,亦未改变第三人李丽拥有该楼房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不构成损害,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未曾提出异议,所以,应当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

 

了解完有效条件怎么能不了解下无效条件呢?→《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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