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下的“法与情”

发表于:2015-04-30阅读量:(2174)

南京养母虐童案有了最新进展。4月1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实际上,就在16日,检察院已召开了各界人士参加的批捕听证会,现在,检方的这一决定,让我们进一步思考虐童案中的情、理、法。

此案曝光后,“严惩施暴的养母,以警示家暴、护佑童年”,似乎是网络舆论的一边倒意见。孩子背部、腿部累累伤痕的照片,令人震惊、心痛。尤其是联系到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不久前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很多人坚信,本案中的养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还应严惩。

我们基于检察院作出决定的程序和社会各界的声音,来谈谈其中的法律文化。

一、听证:“全民陪审团”

本次引发社会声讨的“虐童”事件,严惩“凶手”的呼声高亢嘹亮,使得一向自信的检察院也不敢懈怠,特别组织了批捕听证会,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见一斑。听证会鼓励了公民的社会参与、司法参与,让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层面得到落实和贯彻。社会声音激荡冲撞,即使有一大片的“严惩”赫言,听证会也为不同声音提供了表达的场所和机会。即使听证会的参与人员并不扮演审判法官角色,以社会一般人员的视角判断法律事务,认定法律事实,反而更具有人民陪审团的色彩,更有利于追求法律信仰和价值。也让普通公众特别是参与到听证会当中的社会人士对法律及其制度运作有更多的关注和认识。小小的听证会,是法治进步的一小块石头,但引起的涟漪作用,其影响不容小视。

二、法律的不宽容

当涉案养母成为众矢之的时,她声泪俱下,深刻忏悔,向全社会致歉。然而,法律即法律,人情即人情,不能让人情干预司法程序,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国法将沦为可以随意更改和适用,毫无稳定性、权威性的“便利贴”。

如果每一个施虐者真情告白之后都可以被赦免,那么已经被处以刑罚的罪犯该后悔“生不逢时”了,也会惊呼“同法异用”。法律适用不稳定,不切确,最终导致的是法律缺乏预见性,法典与法律制度失去公众的信任。作为法治基础的法条可以随意被“打扮“,法治社会的建立也只能是笑柄。

现今,家庭暴力和虐待事件层出不穷,整治家庭伤害事件,确实也到了不宽容的地步。给整个社会敲响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警钟,刻不容缓。

三、如果“严惩”,是否忽视了个案公正合理?

我们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本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身也不存在任何司法技术问题,我们大可以忽略公众关于人情的考虑,维系法律的纯正惩处机制。然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否找出更好的处理方式,对每一个关注本案的人,特别是对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而言,才最为公正。

我们难道不能设想,养母在强大的社会道德舆论谴责下痛改前非,才作出如此深刻的道歉。她不只是向全社会、向受虐孩子道歉,还是对过去的自己的深恶痛绝的隔绝。从受虐儿童出发,若是其养母被捕判刑,对该儿童今后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是否有利呢?

本案检方未进行批捕,除了考虑罪行轻重和量刑幅度方面,也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事出有因和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当然不乏上述疑问的考虑。

社会各界对虐童案中孩子的关心,首要的还是让他拥有正常生活和更好未来的现实选择。如何从“严惩“中解脱出来,找到更以利于受害者和社会的评价方法,才能反映出文明社会的法治文化,而不是机械的实证主义。让个案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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